关于印发《基本建设管理实施细则》的通知

2014年01月20日 13:58 校建处 点击:[]

为加强学校基本建设管理,规范基建工作程序,保证工程质量,提高投资效益,保障学校教学工作的健康发展,经研究决定,现将修订后《基本建设管理实施细则》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遵照执行。

二OO六年五月

浙江科技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实施细则

为加强学校基本建设管理,规范基建工作程序,保证工程质量,提高投资效益,保障学校事业的健康发展,根据国家和省、市相关法律、法规,按照浙江省教育厅《浙江省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》浙教计(2002)58号文件精神,结合我校基本建设工作实际,对学校《基本建设管理实施细则》制定如下:
一、 基建计划及方案的确定
1、 建设项目的年度立项计划由基建管理部门根据学校总体规划,提出年度实施计划及投资概算报学校研究决定。

2、建设项目的方案设计,由基建管理部门根据不同的项目,邀请三家以上设计单位进行建设方案设计,以供选择。基建项目的建设方案设计完成后,学校新校区建设领导小组会同有关专家对设计方案进行讨论、优化,报院长办公会议确定。
达到省、市及省教育厅规定的投资数额或建筑面积的,报省、市有关部门组织对设计方案评审,确定中选方案。未达到省、市及省教育厅规定的投资数额或建筑面积的,由院长办公会议决定中选方案,按基本建设审批程序,报省、市有关部门审批。
施工图设计,一般由建设方案设计中选单位承担(不再另行支付方案设计费)。基建管理部门应根据投资估算,限额设计。如不采用方案设计中选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的,应按国家规定支付方案设计费。基建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家规定的方案设计补偿标准,在邀请设计前明确补偿数额,向未中选的建设方案设计单位,支付方案设计补偿费。

3、 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设计方案,原则上不作变更,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,需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后重新报批。

二、 招标及协议签订管理
4、基本建设项目招标工作,按国家、省、市有关招投标的规定,在学校纪检、监察部门的全过程监督下,公开、公平、公正、规范地进行。在省、市招标市场实行招标的,招标结果按政府有关规定向全社会公示,在校园网上公示三天以上,纪检监察部门接受校内外单位及个人的投诉,发现问题依法及时纠正。

5、基本建设项目招标领导及分类确定
基本建设项目招标工作,由学校基建后勤项目招标领导小组(以下简称领导小组)负责组织实施,分重点建设项目和一般建设(含大型维修)项目。在实施具体项目招标工作时,应组成项目招标工作小组(以下简称工作小组),负责具体项目招标工作。
重点建设项目招标,按省重大工程交易中心规定程序,确定中标单位;
一般建设项目和大型维修项目招标,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,由工作小组组织实施,按学校规定的招标程序(具体招标程序规定见附件)确定中标单位,;
小型基建项目确定,基建管理部门可以与项目管理或使用单位及监察、审计处等相关部门一起以询价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。对政府控制行业,如高压配电、自来水、污水排放等行业,可经领导小组批准后,直接委托施工。

6、投标入围单位的确定
重点建设项目投标入围侯选单位的确定,按省重大工程交易中心规定程序操作,基建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; 一般基本建设项目及大型维修项目确定投标入围单位时,基建管理部门应对各报名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进行调查了解,提出候选单位(候选单位原则上不少于5家,特殊情况,报领导小组批准可适当减少,但不得少于3家),向领导小组或工作小组作书面汇报,由领导小组或工作小组确定。
已在学校施工二个以上重点建设项目或一般基建项目的单位,原则上不再作为投标入围单位。但实力雄厚、诚实守信、管理规范、质量过硬、廉洁高效,并在学校施工项目中取得较高声誉的单位例外。

7、所有基本建设项目的招标,应设立或使用统一规范的招标文件。招标文件除常规性条款外,必须标明以下内容:投标单位的资质、投标保证金(工程概算的5%)、主要材料的品牌规格型号等。

8、重点基建项目必须设置参考标底,由审计处组织编制;基本建设项目应健全询标制度,招标过程中的询标记录等,必须以书面形式在决标前完成。

9、投标单位选择、询标、评标及决标必须有书面会议记录,并由招标工作小组成员签名。进行无记名投票的,选票作为该项目的必备材料,一并作为该项目的资料进行保存。招标工作完成后,由工作人员编制会议纪要,并将上述材料装订成册。正本由基建管理部门保存,监察审计和计财部门各保存副本一份。

10、建设项目所需材料,原则不实行建设单位供应。但对设计文件中未确定的一些特殊材料,必须由建设方提供的,如水电安装特殊材料、消防材料、装饰材料等,投资达到10万元的,必须以招标方式确定。不足10万元的,基建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经市场考察,多家比较后,确定拟选材料的品牌、规格数量等,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报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。不得将一个项目或材料(设备)拆分。凡在招标时已经列入总承包范围的材料、设备,不得从总承包范围内抽出。特殊情况,由总承包单位书面提出,经领导小组批准后,按规定的招标程序确定(见附件)。

11、暂估价材料(设备)的确定办法:按2005年1月18日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第27号令,《工程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》第五条第三项 “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时,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,应当由总承包中标人和工程项目招标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。”执行,具体确定办法见附件。

12、凡进入省、市招标市场的基建项目,施工协议书应当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授权的被委托人签署;其他基建项目可以由受法定代表人委托的基建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署。

13、勘查、设计、监理等协议书,可由法定代表人委托的基建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。

14、在签订施工合同或协议时,同时签订廉政协议等,并将施工合同或协议报计财处、审计处各一份,廉政协议报监察处一份。在施工合同或协议的建设资金支付条款中,应明确预留合同价的15%以上工程款,待审计结束后支付。

三、 施工过程管理

15、项目正式开工前必须招标确定监理单位,并根据工程项目概算严格控制投资。

16、项目进入施工时,任何人不得随意变更设计文件、建设材料,确需变更的,需经设计单位、监理单位、基建管理部门共同研究,经设计单位、监理单位、基建管理部门现场管理人员、技术负责人和基建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印章后生效。5万元以上,不足10万元的变更必须由分管领导签字批准,10万元以上的变更报院长办公会议审定。

17、施工变更必须以联系单的方式确定。学校基建管理部门在联系单签证中,必须明确工程量、施工要求、材料品牌、规格型号、材料档次及组价内容,原则上不签订具体价格,最后由审计定价。确需事先确定价格的,审计部门需提前介入,执行事前审计,基建管理部门在审计处审定后签发施工联系单。没有有效的施工联系单的项目变更,结算审计时一律不予认定。

四、 基本建设资金使用管理

18、基建投资包括项目投资及项目建设管理费。项目投资用于项目的土建、设备安装及配套室外工程。建设管理费用于项目立项、规划设计、施工建设、竣工验收等项目建设全过程中,根据建设管理需要发生的费用。基建管理部门应本着“勤俭节约”的原则掌握使用。基建管理费的使用范围、使用额度和审批权限等相关事宜另外行文规定。

19、支付工程款,必须严格按合同或付款协议规定进行。施工单位必须按时向基建管理部门报送施工月报表,由基建管理部门根据施工进度、合同或付款协议,编制次月付款计划,经财务部门审核无误后,报分管领导核准,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定。财务部门依据批准的付款计划,根据财务报销手续支付工程进度款;工程款支付凭证,应由基建项目负责人、基建技术负责人、基建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基建的校领导签字方可报销,计划外的临时用款,报分管领导核准后,由分管财务的院领导审批。

五、 竣工验收及结算管理

20、工程竣工后,基建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工程验收,通过验收后,基建管理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房产管理部门移交。移交的主要内容是:
——所有的门房钥匙;
——水电、空调、电梯、通信及弱电等项目的有关资料;
——安装工程的竣工图纸,包括电子文档(根据不同情况可适当延迟)等;
——施工单位工程保修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。
在保修期内,基建管理部门负责联系保修事宜,基建项目负责人负责该项目的保修工作。

21、工程竣工,验收通过后,施工单位备齐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,经基建管理部门初步审核后,在20个工作日内报学校审计部门进行结算审计。

22、工程结算审计完成后,基建管理部门应在30天内,做好资料整理、建档工作,90日内向城建档案馆和学校档案馆移交。特殊情况,不能按时移交的,由基建管理部门与有关单位协商处理,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分管领导。

六、 协调与监督

23、基建管理部门要积极做好与财务部门、审计部门、项目使用部门的协调工作,做到相互支持和配合,为基建项目的按时优质完成和降低项目建设成本,提高建设资金效益共同努力。

24、全体基建管理人员要勤政廉洁,恪守工作纪律,注意保守秘密。

25、学校纪检、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基建管理工作的监督,保证学校基建工作依法、规范地顺利进行。

七、名词解释:
——重点建设项目:指投资概算在50万元以上的设计、勘测、施工、监理、设备、材料等,且必须进入省重点建设交易中心招标的项目;
——一般建设及大型维修项目:指投资概算在10万元以上,不足50万元的设计、勘测、施工、监理、设备、材料等,可在校内实行招标的项目;
——小型建设项目:指投资概算不足10万元的设计、勘测、施工、监理、设备、材料等。
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,由基本建设管理处、监察审计处负责解释。学校原基本建设的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符的,以本实施细则为准。
附:《一般基建、大型维修项目、暂估价材料招标和确定程序》

上一条: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规范省属高校小额维修工程招投标工作的通知

关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