浙江科技学院基本建设与修缮项目
档案管理办法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保证基建修缮项目档案的时效性、完整性、可利用性,依据《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》、《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》、《关于加强杭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实施意见》、《杭州市建筑工程档案移交书(2016年版)》、《杭州市档案馆关于声像档案的规定》,结合杭州市城建档案馆、学校档案馆要求和学校基建修缮工作实际,特制订本办法。
第二条 基建修缮项目档案是指在工程项目的决策、立项、报批、规划、设计、招标、施工、验收以及维护等活动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件、图纸、图表、影像、合同、协议、纪要、光盘等各种资料。
第三条 基建修缮项目竣工验收前要先行组织档案验收,获得校园建设处《建设工程竣工档案认可意见书》后方可组织竣工验收。
第四条 基建修缮项目档案材料原则上必须是正本、原件(盖公章),如果原件另有它用,则在复印件上应注明原件存档处。档案材料做到审查手续完备、字迹清楚,图面清晰、整洁,能长久保存。
第二章 档案的收集
第五条 校园建设处档案管理员负责档案整理、立卷、归档、督办和移交。
第六条 工程项目档案的收集、整理由项目组具体负责,并及时移交给档案管理员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:
(一)综合性的文件、文书、财务等档案由校建处、后勤服务中心办公室负责;
(二)立项、报批、验收、征地拆迁有关批复、文件及规划、勘察、设计等过程中形成的前期档案,监理日志和监理过程产生的资料、施工过程产生的资料和竣工图等工程现场档案,由具体项目组负责;招投标有关文件、各类合同、结算资料等招标材料,由采购中心相关人员负责。
第三章 档案的移交、查阅、移存
第七条 档案管理员按照基建修缮项目建立工程档案登记账簿,工程各类档案移交存档时由移交人签字后,予以登记备案。
第八条 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基建修缮项目档案收集、管理工作,校园建设处负责项目资料归档工作,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在收到完整的项目档案后10个工作日内交校园建设处档案室统一归档。
第九条 基建修缮项目前期档案资料(包括前期立项、设计、招标(与施工相关的)、施工等资料)验收作为项目竣工验收的前置条件。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,项目组协同施工单位共同整理项目档案资料,完整移交归口管理部门档案管理员,并出具双方签字盖章确认的基建修缮档案移交清单,作为项目竣工节点款支付的必要条件。项目审计结束,余款结算前完成审计报告的归档工作。
第十条 档案管理员要严格工程档案的利用管理,不得允许无关人员查阅工程档案;档案外借或重要工程档案的查阅须经处领导书面批准。建立档案查阅、外借等利用记录,并留有利用人签字。档案管理员要严格外借档案的按期催收归还管理,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。
第十一条 档案管理员要及时完成基建修缮项目档案收集工作,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规定移交杭州市、学校档案馆,办理好相关移交手续。
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园建设处、后勤服务中心负责解释。
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。